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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台公积金

烟台住房公积金机构提取条件

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
1.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2.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;
3.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,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﹪的;
4.离休、退休的;
5.出境定居的;
6.职工死亡、被宣告死亡的;
7.享受城镇居民*低生活保障的;
8.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9.本人、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,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;
10.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11.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,且户口迁往外地的(含外地户口职工离开烟台的);
12.异地求学的;

13.失业2年以上的。

提取材料
购买商品房
1、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;
2、未取得《房屋所有权证》的,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;
3、在本市购房的,可提供
(1)登记备案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
(2)合同登记备案回执(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)
(3)全款《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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